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860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企业变更名称也难逃责任

 案情
王某2009年3月被高王某饲料加工厂招收录用,从事饲料的投放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100元。2009年6月4日,王某在投放饲料时不慎将衣袖角卷入机器,造成右手无名指及小指损伤。班长将王某送入医院并陪护至其出院,住院费用均是饲料加工厂负担的。王某出院后,多次找厂领导要求按工伤支付待遇,均遭拒绝。2010年4月,王某申请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饲料加工厂按工伤支付待遇。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