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某于200K年8月6日进入深圳某五金厂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丙某入职时因为身份证还没有办下来,就拿着自己哥哥的身份证,以哥哥丙某兵的身份进厂,厂方没有仔细审查予以录用,并以丙某兵的名义办理厂牌,发放工资。200K年10月,丙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是,该厂领导对丙某:“你没有办理保险,以已经办理了保险的同事乙某的名义治疗,以后可以报销”。丙某不明丙利害关系,加上身负重伤,自己也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就同意了。
本来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却因为进厂不是自己的名字,住院又是另一个人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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