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95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己某、甲、己某己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于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己某、丁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于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己式为“阶任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己某、丁发放了贷款本金1 0万。事后,被告己祖风、丁未按约履行还款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