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128

包工头因工伤亡的性质



【案情】
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戊某向该公司承包/承揽建设工程中的部分治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戊某,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戊某组织安排。戊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
【分歧】
对戊某因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其承包的监控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从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