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义务帮助别人的目的,原告在驾驶三轮车替被告拉水的过程中,不慎跌入路边深沟,造成腰椎骨折伴截瘫,构成了三级伤残。被告在赔偿部分损失后,认为已经尽到了责任,拒绝继续赔偿。日前,K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己全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丙自方各项损失316302元,并驳回原告丙自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邻居。201X年2月6日,被告开办的养猪场需用水,原告驾驶被告已发动的三轮摩托车拉着水罐,与被告之子己大娃一起到附近拉水。原告在拉水返回途中,跌入了路边深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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