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京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1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1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13年5月前还清。201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南京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南京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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