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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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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终止后合伙财产能否适用约定清算

甲、乙二人共同经营某采矿厂,2012年1月18日,甲、乙与丙、丁签订《采矿厂经营合同》,约定每人出资7.5万元,共同经营该采矿厂。合同签订后,甲、乙以该厂在某坐标内的采矿许可证作价15万元出资,丙、丁依约各以现金7.5万元出资。2006年7月25日,甲、乙二人未征得丙、丁同意将该采矿厂及采矿许可证以55万元转让给第三人,并取得相应价款。丙、丁二人得知转让事实后,于2015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分所得收益。庭审中查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终止后应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若有盈余,按投资比例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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