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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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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继承知识 | 阅读次数:2742

遗弃被继承人是否房产有继承权

2005年4月,张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来南京打工。2006年10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南京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原因,张女士与黄某只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便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张女士抛下患病的丈夫回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相继去世。黄某膝下无子,三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四个兄弟照料。2010年4月,张女士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又离婚。去年年底,张女士得知黄某去世,即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庭审中,黄某的四个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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