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继承知识

 

类别:继承知识 | 阅读次数:3151

遗嘱、赠与同时存在,效力如何认定

原告张某诉称,甲(我的外祖母)承租的标准租私房拆迁,应安置人口三人即甲、丙(我的母亲)及我本人。后甲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甲因无退休金,无力承担回迁费用,经与乙(我的小姨)商议,由乙出全资办理回迁楼房事宜,待甲辞世后将该回迁房遗赠给乙及赵某(乙之子)。此遗嘱自甲辞世之日起生效。”同年11月17日,甲又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此回迁房赠与赵某。
我认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系拆迁安置房屋,该遗嘱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作出的遗嘱无效。
被告乙、赵某辩称,回迁房购房款是我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