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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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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离婚知识 | 阅读次数:1803

丙己与被告戊再新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
原告丙己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D年3月19日在戊H民政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5日生一子,取名戊才志。双方婚后出资在温州城市花园购买住房一套。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和,特别是被告脾气暴躁,动辄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是护士,工作稳定,而被告无固定工作,其父母年龄越来越大,也不利于照顾孩子,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戊才志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财产平均分割。
案例分析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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