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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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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离婚知识 | 阅读次数:1862

丁某与甲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与甲某于199R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T年6月24日登记结婚,199U年6月28日生育女儿甲乙。婚后初期关系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和各自的生活习惯时常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丁某曾于200Z年6月26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甲某离婚,后被判不离在案。现丁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甲某离婚,女儿由丁某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一、如何认定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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