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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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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离婚知识 | 阅读次数:1878

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后诉离婚,是否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Z年8月,肖某和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查,双方于200F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并未购置房产及其他贵重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商定乙某的工资(月收入200A元)收入作为日常家庭开支,肖某的收入(月收入5000元)则作为家庭储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经过查证,肖某名下的多个帐户上仅留有36.96元,但从200L年9月起至200Z年4月,肖某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共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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