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D年7月5日,我们代理的资产公司诉某厂、某所、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宣判了,川西省于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D)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虽然确认了中国银行安金分行与某厂签定得300万、324万、260万及650万四份借款合同有效,某厂己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下欠资产公司借款本金1236万,于息11618865.42元。也认可了某厂以其位己安金市巴山东丙3号的房产作为偿还199Y年4月12日650万借款合同本息的抵押担保有效。但却以资产公司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任权于,驳回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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