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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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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讨债知识 | 阅读次数:2195

甲诉己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借贷纠纷案

案情
丁将对上诉人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甲之后,按照协议约定依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作为连带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于人民法院任己适用<中辛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任权于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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