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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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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1310

雇工发生工伤 损失由发包商全部承担

 案情
2009年11月23日,贺某左手食指不慎在工作中被机械切掉,当即被送入医院救治,某建筑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贺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但要申报工伤,首先要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包工头李某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于是贺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月仲裁裁决贺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不服,因其注册地在平谷,据此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
一、工伤的认定范围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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