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某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2009年9月,王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11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王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县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3月1日,王某之妻何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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