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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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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1860

突发疾病造成损失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
 夏某系甲公司职工,自2009年3月份起,夏某利用工休时间到乙公司项目经理许某的工地帮忙整理会计账簿。2009年7月25日,夏某在该工地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473.2元。后夏某以突发疾病而支出的费用应由乙公司和许某承担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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