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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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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1879

私人性质聚会后出车祸死亡不能认为工伤

案情
王某是某婚纱摄影中心工作人员。2009年5月11日晚6时40分左右,摄影中心老板娘的丈夫董某请朋友吃饭,摄影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饭后,董某的朋友邀请用餐人员去唱歌,自愿参加。包括王某在内的20余人去唱歌。当晚11时左右唱歌结束后,王某所乘车辆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死亡。王某之母黄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
一、工伤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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