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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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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2058

下班途中酗酒伤亡不算工伤

案情
 王某于2010年3月到高唐某机械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工作,月工资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6月5日18点,王某下班回家途中,路遇好友李某,两人随即在附近一酒店聚餐。21时许,两人酒足饭饱后分手回家。在回家途中,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次日,其家属找到机械公司要求为王某申报工伤。机械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申报标准,拒绝了这一要求,王某家属遂即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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