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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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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373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南京股权转让律师咨询 南京律师维权

【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霍某、余某、何某和胡某。2004年8月5日,霍某、卢某签订《 转让合同》,约定霍某将其持有的公司15%股份,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卢某,卢某于2004年11月30日前付清转让费。签订协议后,2004年9月30日卢某支付了转让费19343. 89元给霍某。此后卢某未支付转让费余款。霍某于2006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卢某支付转让费余款及从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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