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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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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3736

股东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南京公司法律师事务所,南京企业律师,企业律师咨询

【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2日,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持有该公司增资后1.2%的股权,并已判令该公司为李某办理 股权工商登记手续。2008年12月16日,李某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该公司的注册地邮寄了《依法查阅相关文件及会计资料的请求》,该特快专递上注明了该公司董事长邓某的手机号码,但邓某拒绝签收该邮件。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提供自其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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