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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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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遭遇离婚调解协议 孰真孰假法来辨

【案情】
该案中柳某从案外人丁某处购得房屋一套,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一直由丁某前妻癸某占用并居住,癸某在双方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取得该房,不同意返还给柳某。. . .. 癸某与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201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一套。201X年6月4日,柳某与丁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将201号房屋出售给柳某,成交价格为605 395元。同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柳某名下。201X年6月17日,癸某与丁某经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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