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壬某与被告甲某于199R年相识恋爱,199T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S年5月18日,原告及被告甲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8万元,与被告乙某等四人,共同成立了大丰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被告甲某的出资占公司16%的股权。200Z年6月7日,原告壬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要求与被告甲某离婚。我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壬某要求与被告甲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0Z年11月2日,被告甲某在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下,将在大丰市某公司所享有的10%的股权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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