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8年3月至199E年8月间,被告人甲延京、付永刚、甲建平、乙建广、丁建彬等人,在乙家庄火车站工业站车间,以上车掀货等手段,单独或合伙交叉作案,盗窃铁路运输物质。计有:电解铜板、庚铜板、庚铜带卷、紫铜带卷、庚铜棍、庚铜管、庚铜盘条、铝锭、铁锭、酒、电焊条等。各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甲延京参与共同盗窃26次,赃物总价32028元,分得赃物折价16189.7元,销赃得款7700元。案发后,追回少部分赃物及赃款300.4元。甲延京归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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