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255

戊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

「案情」


1988年3月至199E年8月间,被告人甲延京、付永刚、甲建平、乙建广、丁建彬等人,在乙家庄火车站工业站车间,以上车掀货等手段,单独或合伙交叉作案,盗窃铁路运输物质。计有:电解铜板、庚铜板、庚铜带卷、紫铜带卷、庚铜棍、庚铜管、庚铜盘条、铝锭、铁锭、酒、电焊条等。各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甲延京参与共同盗窃26次,赃物总价32028元,分得赃物折价16189.7元,销赃得款7700元。案发后,追回少部分赃物及赃款300.4元。甲延京归案后,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