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丙文诉称:被告轻音乐团由己经营需要;急需周转资金,分别己200G年8月 19 H.200J年6月26日、200J年8月 7 日、200J年11月 13 日,200J年8月 16日通过其负责人元辛于分5次向原告借款,总元金额达人民币2,868,500.0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轻音乐团在欠款时承诺了还款时问;但至今未清偿所欠款项,原告数催无果。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868,5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于率上浮30 %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于息111,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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