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在济南某妇科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陶某亦未办理社会保险。陶某驾驶济南某妇科医院车辆过程中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索赔材料中登记有陶某姓名。2014年5月,济南某妇科医院通知陶某回家待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陶某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但未得到仲裁机关支持。济南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工资发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陶某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招用记录亦保存在用人单位处,陶某均无法提供。但陶某提供其在驾驶济南某妇科医院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向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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