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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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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责“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原告刘某系死者肖某的母亲。肖某生前系河南某车轮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在被告处为肖某进行了工伤保险投保。2012年11月14日16时30分左右,肖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河南省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某系工伤。2013年1月20日,对原告因肖某死亡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按照2012年12月20日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审核结算。2011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标准支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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