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9年入职广州某公司任技术工,张某与公司约定月薪15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张某购买各项法定保险。2012年5月,张某因工负伤并先后在广州、广州等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11月,公司安排张某入广州某康复医院继续治疗。2013年5月,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诉请解除双张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以伤残评定结果为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张某据此提出反申请,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在仲裁期间的2013年9月,张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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