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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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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主体变更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某地仲裁庭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后,B公司即并入C公司而被注销,为此C公司以其与A公司间并无仲裁协议为由,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已无管辖权。
一、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对价,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获得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进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收购中,交易的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方最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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