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4737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供货后,因A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公司倒闭,无力支付货款。B公司起诉到法院后要求A公司偿还货款,但B公司查实A公司无任何资产来支付货款,经查实A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均未缴足,B公司遂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并要求对B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实应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恶意虚假出资应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而言,公司在登记机关所登记的注册资本,可以视为是公司对外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这种债务承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