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并有婚生子女王某某。位于朝阳区某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立有遗嘱,确定如有一人去世,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另一人所有,后王某去世。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遗嘱房屋中王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全部继承,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辩称:张某所述家庭成员关系、子女情况、王某死亡的时间及房屋座落情况均属实,但我不认可遗嘱设立的情况及法律效力。因为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人为继承人张某,且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故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另原告所述遗嘱,表述的是张某与王某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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