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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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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继承知识 | 阅读次数:1891

军产房继承或可评估使用权价格析产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并有婚生子女王某某。位于朝阳区某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立有遗嘱,确定如有一人去世,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另一人所有,后王某去世。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遗嘱房屋中王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全部继承,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辩称:张某所述家庭成员关系、子女情况、王某死亡的时间及房屋座落情况均属实,但我不认可遗嘱设立的情况及法律效力。因为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人为继承人张某,且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故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另原告所述遗嘱,表述的是张某与王某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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