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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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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继承知识 | 阅读次数:1883

男子继承7套房产 联系海外姐姐遭拒

案情:
赵某戊与黄某某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及原告赵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共有位于南通市共有7套房产。
2010年6月23日,赵某戊在南通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赵某戊愿意在死亡后将上述房地产中属于其应占份额的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其儿子赵某甲一人继承,属于赵某甲个人所有,不再属于夫妻共有。2011年6月12日,赵某戊因病死亡,之后赵某甲欲依公证遗嘱继承赵某戊的遗产,通知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配合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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