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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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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继承知识 | 阅读次数:1877

张甲诉张乙,张丙继承纠纷

案情:
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的母亲黄某某去世,原被告父亲张某某已于1988年5月14日病故,没有遗嘱。原被告为分割遗产坐落于南通市XX路XX巷X栋X单元XXX号房屋及银行存款发生争议,被告张乙占有上述房屋,被告张丙持有上述存款存折及密码,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遗产。
案情分析:
1、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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