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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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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离婚知识 | 阅读次数:2856

法院离婚判决书

【案情】


  原告周红燕诉称,原、被告于199P年认识并相恋,200S年生一子取名丁一凡,200F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F年出走贵阳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G年到贵阳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丁一凡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丁一凡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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