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离婚知识

 

类别:离婚知识 | 阅读次数:2815

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离婚时应当对另一方应当如何补偿?


例如:甲先生与乙女士离婚纠纷一案中,有一套住房,登记于甲先生名下,该房系甲先生婚前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总价100万,首付款30万,贷款70万。离婚时,房价已涨至300万,双方已共同还贷40万。在双方无法对该房处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房屋归甲先生所有,余下贷款由甲先生负责偿还,同时,甲先生应对乙女士作如下补偿:
对乙女士的补偿应当分为两部分:
1、对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
共同还贷40万元,对乙女士的补偿应为40万的50%,即20万元。
2、对其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