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产权知识 | 阅读次数:2805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27日,甲(某广告设计公司)向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某售楼处设计方案,但后来该方案被乙否定,故甲未竞得该售楼处施工合同。甲在竞标失败后即要求乙归还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乙称他们肯定不会使用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并且会归还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乙也未归还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甲多次催讨乙要回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乙未归还。并且乙又委托丙(某装修公司)按照甲的图形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乙、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知识产权,后甲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图形设计方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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