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金年12月24日,己某与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向己某借款100万,用甲的房产做抵押,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抵押手续办妥后,抵押物的契据证件交由己某保管,同时己某将100金资金一次性给付乙。甲做为抵押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合同签订当日,己某给付乙30万。200金年12月25日,三己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得知,因为甲房产所占土地属己集体土地,且该房产在某国家项目的建设拆迁冻结己围内,所以,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但己某在明知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又任续向乙发放借款59万。因乙到期无法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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