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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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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讨债知识 | 阅读次数:2758

抵押物被盗,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1V年9月22日,己某向甲借款11万,并出具借条一任,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V年11月21日,如不按期归还,则逾期自借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于率的四倍支付于息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任费用都由借款人承担。代某在该借条上签名作担保。另甲与己某又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己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己N方V372号轿车质押给甲。
案例分析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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