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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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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讨债知识 | 阅读次数:2860

夫妻一方借款 另一方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
经过庭审,上诉人递交了两被上诉人的电话录音作为本案的新证据,新证据符合证据法则的有关规定,而且当庭中两被上诉人确认通话人为其本人。尽管该份电话录音系被上诉人戊某交给上诉人作为新证据,但是通话内容明显并未作假。电话录音当中戊某所述的481000元就是本案的485000元,因为,录音内容中,多次提到与本案有关的相关内容。
案例分析
一、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是共同债务吗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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