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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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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讨债知识 | 阅读次数:2809

借款案判决书

案情
原告任己己诉称,201己年9月28日,被告任己己之夫任己己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并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己年9月28日至201己年11月27日,月于息为3%。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40万借款己201己年9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任己己。次日,原、被告到济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将己己区己己丙己己号己区己村己号楼己己室房屋抵押给了原告,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于息。201C年5月29日任己己已去世,故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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