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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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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1920

下班搭乘他人车辆遇车祸也为工伤


 案情
张某是苍山某公司职工。2009年8月20日,张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张某便乘坐朋友的汽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被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张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10级伤残待遇,但公司认为,张某是乘坐朋友的车发生车祸受伤的,不是工伤,不能按照工伤要求待遇。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一、工伤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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