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知识

 

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501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南京公司法律师网,南京公司律师

【案情】

 

    2006年5月,A、B、C三公司共同投资2000万元,发起设立了F股份有限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800万元,占40%股份,B、C公司各出资600万元,各占30%的股份。2006年9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C公司将持有的F公司10%的股份,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D公司如约向C公司支付了股份转让款200万元,但C公司并未履行交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