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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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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4569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才可进行股利分配? 南京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

 

    2007年3月7日,S公司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以王某在担任S公司董事长期间配备了电脑为由,对除王某以外的每一名股东,发放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价值7500元的电脑,股东以向S公司打借条的形式,借用S公司7500元现金,由借用人长期占用。王某认为,该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和第167条的规定,违法对除王某以外的每一位股东发放现金进行分配,并以借款的形式企图长期侵占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公司和王某的 合法权益。王某根据公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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