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0日,盛某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李某与张某都是盛某达公司的发起人,各出资1800万元、1700万元,占盛某达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18%、17%。2005年10月22日,张某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律师: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转让股份是违反《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的股份转让协议究竟是否有效,我们继续往下分析。)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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