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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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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戊女士在去年3月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只有戊女士一个人的名字。戊女士在去年10月与乙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今年3月戊女士与乙先生离婚,该房屋的产权应如何界定?
由此可见,房产的首付款及去年10月前戊女士结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应属于戊女士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双方为该房产支付的银行按揭款及利息部分款项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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