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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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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如何定性?

案情
200H年,戊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H区某小区的5091号房屋一套。200J年1月10日,该房屋取得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戊某名下。同年10月。戊某与甲某登记结婚。201X年12月6日,甲某与戊某签订夫妻房屋转移协议,协议载明:我二人为夫妻关系,坐落于H区某小区的5091号房屋戊某是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经双方共同协商,现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到甲某名下。此房屋产权归甲某个人所有。当日,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甲某。后甲某因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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