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77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未经登记而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一直未生育,经检查,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但可以过夫妻生活。1984年3月5日,原告因与他人通奸怀孕生育一子,该子跟原、被告一起生活。三、四年后,被告得知此事真象,双方即开始为此事经常争吵,并发展到动手打架。被告也逐渐形成酗酒的习惯。199Y年5月23日,原告离家出走。199U年4月,原告向灯塔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有生理缺陷和酗酒的恶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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