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乙某(男)与被告戊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由于两人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X年8月,经法院调解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在调解离婚协议中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如下:“男方乙某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和家庭日用品等财产全部给女方戊某,并自愿向戊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该文书生效后两人着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过程中,为逃避税收,两人于201C年5月重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房屋于复婚期间过户到戊某名下。201C年6月,男方乙某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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