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J年3月10日,甲萍、甲珍、甲红以共有的住宅用房设立抵押,抵押权于价值四十五元,抵押权人为某信用社,200J年3月20日,房管局发放了《房地产他项权证》。200J年5月20日,某信用社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丙信用社借款四十万;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J年5月20日至200K年5月19日止;借款月于率为8.13‰;借款的担保己式为抵押,担保合同另签订。同日,某信用社与甲萍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以住宅用房为某公司借款四十万作抵押担保。信用社己200J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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