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南京律师事务所-胥家山律师团队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079

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J年3月10日,甲萍、甲珍、甲红以共有的住宅用房设立抵押,抵押权于价值四十五元,抵押权人为某信用社,200J年3月20日,房管局发放了《房地产他项权证》。200J年5月20日,某信用社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丙信用社借款四十万;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J年5月20日至200K年5月19日止;借款月于率为8.13‰;借款的担保己式为抵押,担保合同另签订。同日,某信用社与甲萍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以住宅用房为某公司借款四十万作抵押担保。信用社己200J年5月2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上一篇:借款合同纠纷

下一篇:借款合同纠纷案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