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任系, 201己年1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并出具《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期限自201己年12月 7日至201C年12月7日, 201己年12月14日被告又为此补写借条一份; 201C年2月10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声称家中急需用元又向原告借款 10万,同时出具借条;至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元30万,且至今未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己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于率支付自201C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于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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